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7年4月18日郊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制定《365bet手机客户端首页_365大额提款要求_365bet娱乐登录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工作的暂行办法》
1990年6月16日郊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6年5月16日绿园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通过《365bet手机客户端首页_365大额提款要求_365bet娱乐登录绿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9年2月26日绿园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3年1月22日绿园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08年1月23日绿园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2009年11月14日绿园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2014年12月23日绿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次修订
2018年10月10日绿园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365bet手机客户端首页_365大额提款要求_365bet娱乐登录绿园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凡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事任免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
依法办事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区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区人大常委会在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果代理人选不是本级副职的,可先由常委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本届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六条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
第七条 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根据区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九条 根据区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条 受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须报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区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二条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任免前事项:
(一)区委提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选时,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党委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涉及市管干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一府一委两院”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
(二)涉及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需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在动议时,两院党组要与区人大党组事先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将初步议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选委)。人选委审核后报人大党组审查,并将党组意见反馈给两院党组。
第十四条 凡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议案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提请议案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涉及市管干部及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任免职事项需要报送:提请任免职的议案、干部任免职审批表以及考察材料等。
(二)涉及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需要报送:提请任免职的议案、干部任免审批表、考核材料、公示、民主测评材料以及任命人员任职资格材料等。
(三)请求辞职的应当附有本人辞职申请;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应当附有调查和结论材料。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个别副区长和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区政府组成人员的撤职案。365bet手机客户端首页_365大额提款要求_365bet娱乐登录
区法院、区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法院、区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个别副区长和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个别副区长和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宣读议案,并作任免理由说明及对拟任免人员进行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 提请决定任命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回答询问。供职发言材料应当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根据《365bet手机客户端首页_365大额提款要求_365bet娱乐登录绿园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区人大换届后,新一届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须在两个月内由区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未提请任命的上一届区政府组成人员,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区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二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职务、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发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或在职期间去世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者退休,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辞职或免职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职期间去世的,原提请机关应当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名单,由常委会对外公告,并书面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章 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电子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二)任命区政府个别副区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任命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五)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采用电子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逐人或者逐案表决:
(一)免去有关人员的职务;
(二)通过接受有关人员辞职决定(草案);
(三)任命区法院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表决时,应当先进行免职表决,后进行任职表决。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进行表决时,可以赞成,也可以反对或者弃权。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的表决,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365bet手机客户端首页_365大额提款要求_365bet娱乐登录绿园区人大常委会
人事任免办法》修订稿(审议稿)的说明
——2018年10月10日在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区人大常委会:
为了适应国家法律及机构设置的调整变化,贯彻落实区委关于规范任免工作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365bet手机客户端首页_365大额提款要求_365bet娱乐登录绿园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为此,在《办法》中增加关于任免区监委会副主任、委员的相关规定。详见修订稿(审议稿)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区委关于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办)和派出机构(各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等非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为此,删去原《办法》中关于任免上述人员的有关规定。详见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365bet手机客户端首页_365大额提款要求_365bet娱乐登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我区人大现已设立财经、法制两个专门委员会。为此,在《办法》中增加关于任免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的相关规定。详见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四、根据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在《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以下内容:“区委提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选时,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党委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五、区人大常委会现已建立电子表决系统。为此,在《办法》第四章(表决方式)中增加关于运用电子表决方式的相关规定。详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六、为了进一步规范任免工作程序,对原《人事任免办法》中表述不够准确、严谨的内容进行了个别修改。详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